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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石鼓镇贾维银乐队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维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C2APU8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石鼓镇集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份从湖北供销惠侬烟花爆竹丹江口有限公司购进以下产品: 1.“幸福之花”(组合烟花类)60发15箱,进货单价100元/箱,已销售3箱,售价120元/箱,剩余12箱,货值金额1800元,销售金额360元,违法所得60元; 2.“黄金海岸”(组合烟花类)56发15箱,进货单价85元/箱,已销售3箱,售价100元/箱,剩余12箱,货值金额1500元,销售金额300元,违法所得45元; 3.“惠侬烟花”(组合烟花类)60发15箱,进货单价100元/箱,已销售1箱,售价120元/箱,剩余14箱,货值金额1800元,销售金额120元,违法所得,20元; 4.“声声报喜”(组合烟花类)50发30箱,进货单价75元/箱,已销售26箱,售价90元/箱,剩余4箱,货值金额2700元,销售金额2340元,违法所得390元; 5.“惠侬烟花”(组合烟花类)77发30箱,进货单价80元/箱,已销售28箱,售价100元/箱,剩余2箱,货值金额3000元,销售金额2800元,违法所得560元。 上述5种组合烟花货值金额总计10800元,销售金额总计5920元,违法所得总计10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5种不合格组合烟花:“幸福之花”(组合烟花类)60发12箱、“黄金海岸”(组合烟花类)56发12箱、“惠侬烟花”(组合烟花类)60发14箱、“声声报喜”(组合烟花类)50发4箱、“惠侬烟花”(组合烟花类)77发2箱;2.没收违法所得1075元。
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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