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文正 | 注册资本:3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022087601019J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宜章县长村乡千家岸村4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28
2019-04-24
(2019)湘1022执3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1-02
2018-09-05
(2018)湘1022民初9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与宁**、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1916.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3-08
2018-01-12
(2017)湘1022民初20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宜章县林宝引线厂、宜章县银花爆竹有限公司、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李**、梁**、曹**、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0-13
2017-07-13
(2017)湘1022行审4号
宜章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郴)应急罚﹝2025﹞41号
(一)违法行为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问题6:沉淀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查,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在沉淀池四周设有围栏和防护网,但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违法行为二: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问题2:厂内一机动车辆(湘 AM89U3)排气管未安装阻火器。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 4.15“ 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有药生产、储存区域”之规定。经查,4月27日上午8时48分,一辆牌照为湘 AM89U3的货车在未配备阻火器的情况下直接驶入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厂区内,至当日上午9时05分驶离厂区。 问题7:34#成品库爆竹堆放高度超过 2.5 米(实际堆放高度为 2.8 米)。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 9.3.8 “仓库内物品堆垛高度应符合表6规定”之规定。经查,作业人员在34#成品库堆放爆竹时未注意限高标线,在靠近门口处堆放爆竹制品达到标高线后继续堆放9箱爆竹制品,造成此9箱爆竹堆放高度达到2.8米。 主要证据和证据采集情况 证据组一: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组二: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共2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组三:调查视频3段;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组四:企业视频监控2段;证明:车辆(湘 AM89U3)在未配备阻火器的情况下直接驶入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事实。 证据组五:对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正、副厂长曹涛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2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组六:曹文正、曹涛身份证复印件及任命文件各1份,共四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以上书面类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属实。
违法行为一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该企业有 1 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违法行为轻微,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属于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属于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处罚。 处理意见:决定对你(单位)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该企业有 2 条一般事故隐患,裁量权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违法情形(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意见: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郴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06-20
2
宜公(矿)决字﹝2025﹞第0213号
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对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宜章县公安局
2025-03-06
3
宜共(反)决字﹝2024﹞第0112号
红福爆竹有限公司《反恐怖法》相关规定
对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罚款壹仟圆整
1000.00元
宜章县公安局
2024-01-23
4
(湘郴)应急罚﹝2023﹞64号
2023年3月22日,根据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提交的《案件内部移交表》,该公司存在:1、电瓶车停放在成品库内,且堆放有未装箱的成品;2、17号引中转(限定药量100公斤),存放有30箱引线(折合药量150公斤),超量50%;18号引中转(限定药量100公斤),存放有40箱引线(折合药量200公斤),超量100%等问题。
罚款(49000元)
49000.00元
郴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05-22
5
宜公(城)决字﹝2023﹞第0474号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对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罚款壹万圆整。,,
10000.00元
宜章县公安局
2023-04-30
6
宜公(矿)决字﹝2023﹞第0237号
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对宜章县红福爆竹有限公司罚款贰仟圆整。
2000.00元
宜章县公安局
2023-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