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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锦和土石方工程队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J2HMK9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坎头村9组夏家岭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青山湖罚决字〔2025〕第000012号
经查明,临政工出【2021】6号人工智能机器人整机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项目工地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建设单位为优必选山湖(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南京天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方承包单位为宁波市永近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与宁波市永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合同,为该工地的土石方挖填、外运及处置单位,该工地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工地实际出土时间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2025年01月10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员调取案卷编号为杭临青山湖立字【2023】第001515号、杭临青山湖立字【2023】第001516号案卷发现临政工出【2021】6号人工智能机器人整机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项目工地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经调查发现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10月14日,当事人安排杭州临安青诚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6E879、浙A7T909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各装载一车工程渣土(泥土)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临政工出【2021】6号人工智能机器人整机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项目工地工地驶出,沿滨河西路-青罗线-陈市线-科技大道行驶,准备将渣土倾倒至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玫瑰园工地,在科技大道八百里地铁站往东200米处被查处,共运输两车次。经查明,案发时车牌号为浙A6E879、浙A7T909的重型自卸货车已办理准运证,准运证号分别为杭城管运【2023】临安02150、杭城管运【2023】临安02148,该项目工地未办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队员于2025年01月10日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5〕第00010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已停止该违法行为。 另经查证,杭自院青山湖创新基地项目工地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钱坞路,建设单位为杭州佩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为工地土方单位,与施工单位为浙江浙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土方工程分包合同,该工地目前处于装修状态,工地实际出土时间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2025年01月06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员调取案卷编号为杭临青山湖立字【2023】第000425号、杭临青山湖立字【2023】第000426号案卷发现杭自院青山湖创新基地项目工地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经调查发现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12月03日,当事人安排杭州峰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56B52、浙A03B83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各装载一车工程渣土(黄土)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杭自院青山湖创新基地项目工地工地驶出,将渣土倾倒至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崇文路与骆杨街交叉口青山湖科技城杨家渡区块道路一期工程工地内,共运输两车次。经查明,案发时车牌号为浙A56B52、浙A03B83的重型自卸货车已办理准运证,准运证号分别为杭城管运【2023】临安01266、杭城管运【2023】临安01167,该项目工地未办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队员于2025年01月06日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5〕第000020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已停止该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临政工出【2021】6号人工智能机器人整机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项目工地和杭自院青山湖创新基地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共计四车次。经查,当事人一年内未因从事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16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
2025-03-05
2
临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653号
经查明,2023年11月15日7时左右,当事人杭州临安锦和土石方工程队(经营者杜菲)在临安区锦北街道3号地块工地西门负责土方工程施工。于2023年11月15日9时30分被我局检查到该工地口有路面不洁的情况,该污染为车辆轮胎未冲洗行驶导致,当事人未及时清理,污染面积约45平方米。当事人已签订《门前新三包自我管理承诺书》,有责任维护“门前新三包”责任范围内的环境,但未履职到位。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保持责任区清洁,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3〕第0004814号),当事人现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另经查实,这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二次从事该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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