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恒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志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CENWX8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石佛寺镇石佛寺街家家福购物广场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543号
经调查:2023年7月5日,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志恒经营的小餐饮店加工的油条进行抽样,并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标准为≤100,实测值83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3日将上述被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B8D711011B8F6063662)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确认并签字,不要求复检。当事人按每10斤面粉加100克明矾,75克食用盐、50克食用碱的标准制作油条,而后以1.5元/根的价格进行销售,每天加工十斤面粉,可以制作105根左右的油条。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从武穴张某处以2.5斤/元的价格购进10斤明矾,2023年5月21日又以2.0元/斤的价格购进10斤明矾用于制作油条。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使用过量添加剂,导致生产销售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铝含量超标,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情形。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停止使用添加剂明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销售记录,导致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作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