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寨英湘惠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春胜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8MA7BYUWHX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寨英村新街门面(政府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2024]1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街上松桃寨英湘惠大药房检查时发现的2瓶优芙加漱口水(其中:益生菌漱口水1瓶、HP幽门菌漱口水1瓶),规格:260ml/瓶,生产厂家:江西未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赣宜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22号,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赣宜械备20200117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赣宜械备20200117号,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20211102,有效期至:20231101。截止检查当日,上述2瓶优芙加漱口水均已超过有效期。在询问调查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上述2瓶优芙加漱口水是2021年12月28日购进的,进货价均是8元/瓶,售价均为12元/瓶。上诉2瓶优芙加漱口水货值金额为12元/瓶×2瓶=24元。经调查,当事人称该医疗器械在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记录在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松市监强制〔2023〕158号)和《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3-158)各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提供且签字认可的马云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优芙加漱口水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产品是合法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2月11日及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提供且签字认可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提出减轻处罚申请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事实;
证据九、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检查现场与检查记录一致的事实;
证据十、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松市监延强〔2023〕4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医疗器械采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