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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树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7DLNXL0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福顺尚都小区11栋1单元夹层-1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平市监罚[2023]59号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我们认为当事人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的行为违反了《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相关规定,构成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的违法行为。 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哈平检行公建[2023]16号)复印件1份4页,证明检察建议书所述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头道街的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绿色新城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并向我局交办情况的书证。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绿色新城小区)现场监督检查,核实该单位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情况的书证。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哈平市监特令〔2023〕27号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情况的书证。 4.《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对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物业经理毕晓光调查取证及其承认该单位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情况的书证。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主体资格的书证。 6.方树彬《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身份的书证。 7.《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毕晓光作为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授权委托人情况的书证。 8.毕晓光《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毕晓光作为哈尔滨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的书证。 9.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现场照片1份2页,证明对该单位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10.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现场照片1份1页,证明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其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证。 11.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1份2页,证明该单位编号TSDT20427(换)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情况的书证。 12.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单位编号TSDT20427(换)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情况的书证。 13.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7页,证明该单位编号TSDT20427(换)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情况的书证。 14.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1份2页,证明该单位编号TSDT20427(换)电梯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安全技术档案整改完成情况的书证。 15.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复印件1份4页,证明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情况的书证。 16.电梯《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6页,证明该单位编号TSDT20427(换)电梯出厂合格情况的书证。 17.《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电梯制造单位资质情况的书证。 18.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5页,证明该单位安全技术档案整改完成情况的书证。 1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电梯维保单位黑龙江省省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的书证。 20.《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电梯维保单位黑龙江省省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情况的书证。 21.《维保合同》1份16页,证明黑龙江省省直建筑装饰有限责
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哈尔滨市平房局特种设备科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