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东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东惠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E47URR9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汉沙路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联系林明珠(微信昵称:lin,联系电话:13556785539)接手经营上述“粉面世家 隆江猪脚饭”店。当事人接手店铺时,一并接收了店内设备和物料,其中就包括林明珠于2024年4月28日在淘宝平台店铺“厦门市湖里区辰妙涵调味料经营部”购进的“味正卤王”(购进单价为1.99元/袋)和于2024年11月5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云家小吃配料铺”购进的“十八卤?麻辣老卤汁”(购进单价为22.69元/包)
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食品操作间检查发现2袋“十八卤?麻辣老卤汁”[生产日期:见包装袋喷码;保质期:365天;包装上均印有喷码:“生产日期:2024/10/28”;1袋已开封,1袋未开封]已于2025年10月28日超过食用保质期;2袋“味正卤王调味料”(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保质期:12个月;包装上印有“24年01月2日568”字样;1袋已开封,1袋未开封)已于2025年1月2日超过食用保质期。上述食品均与正常使用的食品原料放在一起。
当事人陈述上述“十八卤?麻辣老卤汁”和“味正卤王调味料”均为此前经营者林明珠使用,其经营过程中并未使用过上述超过食用保质期的“十八卤?麻辣老卤汁”和“味正卤王调味料”。同时,因当事人并未对上述“十八卤?麻辣老卤汁”和“味正卤王调味料”建立使用记录台账,上述“十八卤?麻辣老卤汁”和“味正卤王调味料”在超过食用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49.36元。
违法所得认定方面:2026年3月12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表示无法说明上述“十八卤?麻辣老卤汁”和“味正卤王调味料”的购进来源和提供购进单据等材料。2026年4月7日,为调查了解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仙桃市监限提〔2026〕09-03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味正卤王”和“十八卤?麻辣老卤汁”的购进来源、时间、购进金额材料;2.上述“味正卤王”和“十八卤?麻辣老卤汁”在超过食用保质期后的使用记录;3.使用上述“味正卤王”和“十八卤?麻辣老卤汁”制作的菜品的销售记录、销售金额和销售单价材料。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提供相关有效材料,亦未做出合理说明。当事人并未对上述“味正卤王”和“十八卤?麻辣老卤汁”建立使用记录,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味正卤王”和“十八卤?麻辣老卤汁”均是前店家林明珠购进,并提供了相关聊天记录和前店家购买记录截图,当事人并未使用过“十八卤?麻辣老卤汁”,且在2025年9月20日还购进过20包“味正卤王”,均处于保质期内,当事人明确表示未使用过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味正卤王”和“十八卤?麻辣老卤汁”,认定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2袋十八卤?麻辣老卤汁和2袋味正卤王调味料
2.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