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国 | 注册资本:262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01226253123C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枹罕乡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4
(2025)甘3025民初11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马**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更*
玛曲县人民法院
2
2025-04-28
劳务合同纠纷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马**,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18
(2024)川1623民初3676号
合同纠纷
刘*
陈**,陈**
邻水县人民法院
4
2023-11-03
(2023)甘01民终6932号
物权确认纠纷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兰州南北山林业实验总场,白龙江林管局迭部林业局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5-09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张**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4-27
(2023)甘2927民初4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庆阳峻嘉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2-10-12
(2022)甘3022民初5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潭县瑞建商砼有限公司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袁**,邹*
卓尼县人民法院
8
2022-10-12
(2022)甘3022民初5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潭县瑞建商砼有限公司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邹*
卓尼县人民法院
9
2022-07-07
(2022)甘3022民初5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临潭县瑞建商砼有限公司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卓尼县人民法院
10
2022-06-15
(2022)甘3027民初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夏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12
(2025)甘30民终85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马**
裁判文书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21
(2025)甘3022民初38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多**
邹*
裁判文书
卓尼县人民法院
3
2025-03-24
劳务合同纠纷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1-02
(2024)甘3001民初629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马**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合作市人民法院
5
2024-12-12
(2024)甘3001民初62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马**
裁判文书
合作市人民法院
6
2024-07-30
(2023)甘0102民初2689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郑**
潘建考;胡金林;甘肃虹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潭县浙江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7
2024-07-29
(2024)川1623民初3676号
合同纠纷
刘*
陈永刚;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邻水县人民法院
8
2023-09-07
(2022)陕0113民初248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9
2023-04-20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10
2023-04-06
(2022)甘2901民初1333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孙**
裁判文书
临夏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3
2024-10-14
(2024)川1623民初3676号
合同纠纷
刘**与陈某某甲、陈某某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1-09
2024-07-24
(2023)甘0102民初2689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郑*与甘肃某某公司、潘*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4657.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6-11
2023-12-11
(2022)甘0102民初117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临夏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兰州某某生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46470.7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6-11
2023-06-15
(2021)甘0102民初10686号
物权确认纠纷
临夏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甘肃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兰州某某生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31
2023-09-11
(2023)甘1122执1608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冯**、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1-31
2023-11-16
(2023)甘01民终6932号
物权确认纠纷
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甘肃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兰州南北山生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01-30
2023-10-10
(2023)甘0105民初3325号之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甘肃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市安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7-12
2023-05-15
(2023)甘30民终8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张**、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3-06-28
2023-05-04
(2022)甘0102民初16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与甘肃虹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潘**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6-27
2023-02-01
(2023)甘3022财保5号
财产保全
临夏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卓尼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410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税稽一罚﹝2026﹞7号
(一)接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1、你单位2020年至2023年期间在与开票方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614059.9元,税额6140.1元,价税合计620200元;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1398400元。(1)你单位于2021年2月取得积石山县弘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积石山县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6200203160,发票号码00314297、00314806。其中发票号码00314297的发票,货物名称为水泥、沙子,金额405940.60元,税额4059.4元,价税合计410000元;其中发票号码00314806的发票,货物名称为水泥,金额79207.92元,税额792.08元,价税合计80000元。2份发票备注项目名称均为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克新民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该工程项目负责人马成义。你单位于2020年10月取得积石山县少伟建材有限公司在积石山县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6200171160,发票号码02186447,货物名称为砂石料、水泥,金额128911元、税额1289.1元,价税合计130200元。发票备注项目名称积石山县2020年村道危桥改造工程(四堡子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马成义。你单位于2020年8月取得积石山县金弘业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62001900104,发票号码:04960700,货物名称为沙子,价税合计金额98400元。发票备注项目名称积石山县2020年村道危桥改造工程(四堡子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马成义。货物流方面:经查,积石山县少伟建材有限公司是安宏国借用秦得明身份证注册了该公司,积石山县金弘业建材有限公司是由安宏国借用安治成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积石山县弘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安宏国借用安自明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上述3家公司由安宏国实际控制,法人均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安宏国因其他犯罪问题已被刑事羁押。在临夏州公安局与临夏州稽查局前期检查中已查明上述3家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以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用为主要牟利手段,没有实际砂石料、沙子及水泥销售业务。发票流方面:你单位取得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140.1元,经询问马文波(马成义负责项目工地负责人),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克新民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积石山县2020年村道危桥改造工程(四堡子桥)所用的水泥和沙子,不是从积石山县弘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积石山县2020年村道危桥改造工程(四堡子桥)所用的砂石料和水泥均不是从积石山县少伟建材有限公司、积石山县金弘业建材有限公司2家公司购买的,上述发票列明的货物都是从大河家镇个人手中购买的,因无法取得发票,从积石山县少伟建材有限公司、积石山县弘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石山县金弘业建材有限公司开具了水泥、沙子及砂石料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和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以上4份发票此前已被临夏州税务局稽查部门在其他案件中确定为虚开。资金流方面:经询问马文波,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克新民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是由马成义挂靠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实施,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取得马成义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将砂石料及水泥款打至积石山县少伟建材有限公司、积石山县弘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石山县金弘业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上述3家公司在开票过程中收取发票税点后将剩余款项打至马成义账户。(2)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取得甘肃藏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23622000000018405457,价税合计金额300000元。货物名称为防水卷材,该发票备注项目名称为积石山县汽车站,于2023年11月20日取得甘肃中翔中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码223622000000018374550、23622000000018355355,价税合计金额1000000元,货物名称为瓷砖、机制砂,该发票备注项目名称为积石山县汽车站,该项目负责人马德志。货物流方面:经查,甘肃藏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中翔中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由安宏强借用张翔凤、韩文搏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公司由安宏强实际控制,法人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安宏强因其他犯罪问题已被刑事羁押。在临夏州公安局与临夏州稽查局前期检查中已查明甘肃藏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翔中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以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用为主要牟利手段,没有实际防水卷材、瓷砖、机制砂的销售业务。发票流方面:经询问马德志,积石山县汽车站项目所用的防水卷材、瓷砖、机制砂不是从肃藏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中翔中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是从个人手中购买的,因无法取得发票,从甘肃藏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防水卷材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份,从甘肃中翔中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瓷砖和机制砂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2份。以上3份发票此前已被临夏州税务局稽查部门在其他案件中确定为虚开。资金流方面:经询问马德志,积石山县汽车站项目是由马德志挂靠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实施,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取得马德志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将款项打至甘肃藏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翔中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述公司在开票过程中收取发票税点后将剩余款项打至其儿女马丽梅、其亲戚丁明志、马志英账户,上述三人均在马德志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干活。综上,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614059.9元,税额6140.1元,价税合计620200元;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1398400元。(二)增值税方面(1)你单位将取得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你单位于2021年2月认证抵扣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200203160,发票号码00314297、00314806;,抵扣进项税额4851.1元。你单位于2020年11月认证抵扣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200171160,发票号码02186447,抵扣进项税额128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于2020年11月转出进项税额1289元,2021年2月转出进项税额4851.1元。(三)附加税费方面稽查查补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少缴增值税,同时少缴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2020年11月少缴增值税1289元,2021年5月少缴增值税4851.1元,2023年11月少缴增值税66016.66元,2023年12月少缴增值税67980.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你单位所在地为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你单位2020年11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23元,2021年5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9.58元,2023年11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621.17元,2023年12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58.62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少缴教育费附加。你单位2020年11月少缴教育费附加38.67元,2021年5月少缴教育费附加145.53元,2023年11月少缴教育费附加1980.50元,2023年12月少缴教育费附加2039.41元。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2020年11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5.78元,2021年5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97.02元,2023年11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320.33,12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359.61元。(四)企业所得税方面1、你单位将取得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营业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20年至2023年期间在与开票方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614059.9元,税额6140.1元,价税合计620200元。接受并计入营业成本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398400元。其中2020年在税前列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金额227311元;2021年在税前列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金额485148.90元;2023年在税前列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金额300000元。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应调增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27311元,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85148.9元。应调增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2、你单位未取得发票,通过白条入账,列支营业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单位已提供情况说明无法补开白条入账的发票,你单位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通过白条入账的形式列支营业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86600元。(4)稽查查补的税金及附加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2020年稽查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90.23元,教育费附加38
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52738.27元
152738.27元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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