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惠农日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娇 | 注册资本:20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2217951835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蒙自市人民中路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蒙处罚〔2026〕55号
2025年12月7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工作人员依法对蒙自市惠农日杂有限公司销售的烟花产品“18寸电光花”型号(8根/盒×100盒/件)进行抽样送检,通过检验,于2026年1月20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检验报告(No:(CJ)YH2025-11-098),被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3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同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第3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五十条规定的一般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18寸电光花”20盒;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倍罚款1980元;3.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第3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五十条规定的一般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18寸电光花”20盒;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倍罚款1980元;3.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1980.00元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