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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乐嘉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永坤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2686177694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晋宁工业园区工业片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5-07
(2017)京73行初9102号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原告云南乐嘉食品有限公司
性格色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15
2020-02-09
(2019)京行终708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云南乐嘉食品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9-07-05
2019-03-25
(2017)京73行初9102号
云南乐嘉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罚﹝2026﹞43号
经查,当事人被投诉举报的“红枣糯米棒冰”系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产品配料为饮用水、白砂糖、麦芽糖浆、葡萄糖粉、麦芽糊精、糯米、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瓜尔豆胶、甜蜜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安赛蜜、食用香精,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红枣配料,其外包装标签所标识的食品名称“红枣糯米棒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标签标识有“红枣”实物图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2.1、3.4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十一条的规定。 另查明,2025年7月27日,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同种外包装的“红枣糯米棒冰”50件,售价12元/件,货值金额合计600元。截至本局查获时,当事人已将上述“红枣糯米棒冰”50件全部售出,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600元。
鉴于本案当事人一是积极整改,开展召回,规范经营活动;二是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符合规定的外包装包材8.20千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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