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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军安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凡峰注册资本:7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MA150JXY3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河南街克俭委恒辉小区50-2-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7
(2025)吉01民终52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刘房子亿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吉林省军安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0
(2025)吉0184民初14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军安食品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刘房子亿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90号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玉米的虚假广告图片销售玉米共27个月,该虚假广告宣传图片由樊庆文制作维护,双方有协议,制作宣传图片及日常维护等全都由樊庆文负责,按月计费,每月15.00元,一年180.00元。该虚假广告的制作费用为405.00元(15元/月×27=405.00元)。
1、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考《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37项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如下处罚: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罚款1215.00元。2、当事人发布广告含有“最佳”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二、广告类(九)的规定,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含有“最佳”用语的广告的行为,不予处罚。
1215.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