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花间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瑞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00MADC7RM38M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花园屯镇花园屯村村委会院主楼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新市监处罚〔2026〕99号
当事人于2025年05月0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住宿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销售;洗浴服务;酒店管理等。2026年04月10日,我局收到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同市监交办[2026]103号>,关于大同花间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淑心峡谷艺术温泉上发布的违法广告线索详情为:广告含有"顶级","唯一"和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执法人员对大同花间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淑心峡谷艺术温泉现场检查。当事人2026年3月13日在微信服务号发布企业广告,该企业网页已删除涉嫌违法广告的内容,并无售卖出过门票。大同花间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平台服务费300元视为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04月03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共10页,用以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26年04月29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6年04月29日,《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事实。
4、2026年05月07日《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在微信服务号发布企业广告并自行删除涉嫌违法广告的事实。
5 、2026年04月29日 当事人提供大同花间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平台服务费300元 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用以证明当事人产生广告费用的事实 。
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600.00元
新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