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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双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东方花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盛光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CL8CKNX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新区环城路以西22-18-13-1803-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63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药品零售经营的企业,系湖北楚双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旗下的分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12日,已于2023年7月12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2023年10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药品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计算机系统不能有效运行(**12101,注:**项为严重缺陷项目,*项为主要缺陷项目)、未按照药品零售操作规程进行药品验收(*07201)、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13701)使用未经校验校准该的温湿度计(*05301)、聘用未进行年度健康体检的人员(*13102)等5种行为。当事人的上述5种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判定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同年12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七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送达了《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3〕79号)。2024年年1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药品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计算机系统不能有效运行(**12101)、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13701)等2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药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在被责令限期改正,并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情况下,当事人仍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了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2024年2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复核。经核查,发现当事人的前述违法行为已全部改正。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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