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圆圆综合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克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227MA5LA8044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街59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巴市监处罚〔2025〕13号
2025年 01月 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有“玉溪”等 42个品种,共 18.7 条,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购销记录,因此违法经营额以现场发现的烟草制品和当事人的陈述数据计算,货值金额共人民币459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以违法经营额总20%的罚款,共人民币919元。
919.00元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2
桂河巴市监处罚〔2024〕136号
2024年8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巴马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街598号“巴马圆圆综合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的烟柜摆放有待售的卷烟,当事人在未能提供该经营场所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现场出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30日,巴马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称该局于2024年4月1日对当事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注销,有《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书》(编号:巴注销烟专﹝2024﹞第7号)为证。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巴马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8月28日,我局接到巴马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移交来的关于巴马圆圆综合店无证经营卷烟一案的相关材料。2024年9月5日,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我局对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行为给予立案调查。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松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持登记地址为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街598号店面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巴马瑶族自治县烟草公司购进“真龙(南海龙王)”、“真龙(海韵)”、“真龙(起源)”等卷烟,拿到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街598号“巴马圆圆综合店”进行销售。2024年4月1日,当事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届满未延续已被巴马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注销。从2024年4月2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把之前未卖出的80条库存卷烟继续在“巴马圆圆综合店”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8月22日,已卖出卷烟3192元,扣除成本2885元,获得利润为307元。2024年8月22日,巴马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在该店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有56个品种53.4条,总价值13025元(详见巴烟存通字〔2024〕第25号)和《巴马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以上违法经营总额合计16217元,违法所得307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7元;
2.罚款人民币3243.40元;(即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550.40元。
3243.40元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3
巴市监处罚〔2023〕33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卫生巾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ABC卫生巾”51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
3.罚款人民币56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70元。
560.00元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