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友程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建森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MAD5X9341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模范大道28号1号楼D1-106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290号
经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易朴堂大药房旗舰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于2025年3月5日在上述店铺创建“通生牌肺宁颗粒”销售链接,并于2025年7月3日开始产生销量。当事人销售的“通生牌肺宁颗粒”药品说明书明确标注其功能主治为“清热祛痰,止咳。用于慢性支气管炎咳嗽。”当事人在该药品的网络销售页面宣传中,自行添加并宣称该药品具有“平喘”功效。该宣传内容超出了药品说明书核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当事人承认其宣传的“平喘”功效无说明书依据,系根据网络搜索内容自行添加,属于宣传失误。当事人于2025年6月期间,由其投资人邱建森本人在商品宣传页面添加了“平喘”的宣传内容。涉案“通生牌肺宁颗粒”是从江西怡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单价7.7元/盒,共购进250盒。通过网店以22.8元/盒、39.8元/两盒、55.8元/3盒、88.8元/5盒四种组合价格销售了246盒,销售总金额为4544.8元。未在实体店销售。当事人曾因“强力枇杷露”虚假宣传问题于2025年7月3日被我局责令改正,但在较短时间内再次发生同类性质的虚假宣传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网店所有商品宣传内容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合法;
2.并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