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韩磊泵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伟 | 注册资本:10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051349595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温岭人民久信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对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8
(2025)黔06民终345号
追偿权纠纷
浙江韩磊泵业有限公司
杨*,杨**,杨*,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晨诚五金百货店,沿河兄弟家电销售店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4-23
(2024)黔0627民初668号
追偿权纠纷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晨诚五金百货店
沿河兄弟家电销售店,浙江韩磊泵业有限公司,韩国韩锦泵业国际有限公司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4
(2025)黔06民终345号
追偿权纠纷
浙江韩磊泵业有限公司
韩国韩锦泵业国际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30
2018-01-19
(2017)湘12民终152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与杨**、邓**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0-31
2017-09-21
(2016)湘1228民初113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邓**与黄**、台州韩磊泵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9804.5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5-18
2017-04-28
(2017)粤73民初18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与台州韩磊泵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钱涛广源水泵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5-18
2017-04-28
(2017)粤73民初18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与台州韩磊泵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钱涛广源水泵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5-18
2017-04-28
(2017)粤73民初17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浙江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与台州韩磊泵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钱涛广源水泵机电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90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生产涉案单相旋涡式自动自吸泵(微型电泵)共计100台,其中两台用于检验,两台封存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用于备样。上述水泵经检验接地措施、电泵规定流量、扬程、规定点效率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水泵的生产成本价格为140元/台,销售价格为150元/台,共计货值15000元。除去用于检验和备样的四台水泵外,剩余的96台水泵均已经销售,当事人共计获利96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单相旋涡式自动自吸泵(微型电泵),没收用于备样的两台水泵及违法所得960元,并处罚款1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单相旋涡式自动自吸泵(微型电泵),没收用于备样的两台水泵及违法所得96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2
温岭应急罚决﹝2023﹞第000367号
当事人浙江韩磊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良山工业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3-09-15
3
温岭应急罚决﹝2023﹞第000170号
当事人浙江韩磊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温岭人民久信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对面)实施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六万二仟五佰元整(¥62,5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
62500.00元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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