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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莲城传仙蔬菜副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传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7MA6PP3WY7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莲湖社区南桥综合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3〕9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初,从一个不知名的人手中以8.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姜15公斤,共支付购货款120.00元,以14.0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得销货款210.00元。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完该批次的姜,货值金额210.00元,获利90.00元。购进后拿到广南县莲城传仙蔬菜副食品店(蔬菜摊)进行销售,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2023年云南文山广南地抽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抽检,并委托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姜:铝(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销售姜的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姜的检验报告,未提供进货单据。
上述行为,本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依法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玖拾元整(¥:1090.00元)。
1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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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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