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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黄羊洼张宏伟老汤砂锅快餐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宏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30MA0NBWKD9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黄羊洼镇铁南家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敖市监处罚〔2025〕69号
当事人于2025年2月19日从古鲁板蒿王子柱处购进“华夏第一村”白酒2件,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1日,检验报告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4日,检验报告载明的生产日期与食品生产日期不一致,无供货者许可证,无进货单,仅有微信进货记录截图;2025年5月12日从敖汉展东批发部处购进“小米原浆”白酒1件,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8日,检验报告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检验报告载明的生产日期与食品生产日期不一致,无供货者许可证,有进货单;2025年5月28日从敖汉新惠墨婷批发部购进“大窑嘉宾”饮料12件,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9日,2份检验报告载明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3月28日和2025年3月31日,检验报告载明的生产日期与食品生产日期不一致,无供货者许可证,有进货单;由于当事人文化程度低,对上述食品经营者应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认识不足,导致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没有做到及时索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5000.00元
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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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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