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宁家治 | 注册资本:10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23MA74TQBK6P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兰州毅德商贸城一期启动区第E17001006幢二层0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5
(2025)甘0103民初12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郝**,甘肃金太阳化工防腐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1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禾鹏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4-07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禾鹏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一罚﹝2026﹞34号
根据榆公函〔2024〕69号《榆中县公安局涉税线索移交函》,检查组对你单位取得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账务处理、申报纳税、资金往来及票面汉字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具体结果如下。1.发票流你单位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8月26日与山东浩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买防水卷材,发票由山东浩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邮寄到甘肃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700203130、3700204130、3700211130,发票号码13321716-13321721、13415475-13415477、08839131-08839142,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物制品*防水卷材”,金额1,769,911.55元,税额230,088.45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21年9、10月,2022年1月认证抵扣,并已结转2021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榆中县公安局涉税线索移交函》复印件。2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3.法人询问笔录。4.采购合同。2.资金流你单位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5月30日,分别通过公户(账号:兰州银行7029705666730012)转账给山东浩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累计金额为2,000,000元。2021年9月15日董晓明(系山东浩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银行卡(账号423901100812856)向宁家治(账号6214968210560898088)转账488,000元,2021年8月13日通过董筱媛(系董晓明妹妹)银行卡(账号423901101298808)向宁家治(账号6214968210560898088)转账400,000元,通过孙学芝(系董晓明妻子)银行卡(账号423901101165080)于2022年2月23日、2023年5月30日向宁家治(账号6214968210560898088、6222082703004568006)转账533,750元,于2022年2月22日、2023年6月5日向胡新梅(系宁家治妻子)银行卡(账号6214968210690114687)转账500,000元,合计回流金额1,921,750.00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银行对账单。2.银行电子回执单。3.榆中县公安局提供电子账户交易明细。3.货物流你单位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8月26日与山东浩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由山东浩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责运输并附有出库单。你单位于2021年7月1日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签订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并开具发票,上述所购买的材料用于酒泉市城区北新街片区公共绿地及配建地下停车场项目。后经公安部门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认并未接受过山东浩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供货。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采购合同、防水工程分包合同。2.出库单。3.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询问(调查)笔录。4.公安部门2024年7月16日询问记录。综上,检查人员通过对你单位相关发票“三流”的检查,结合榆中县公安局涉税线索移交函〔2024〕69号提供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上述取得山东浩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3700203130、3700204130、3700211130,发票号码13321716-13321721、13415475-13415477、08839131-08839142,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物制品*防水卷材”的二十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检查组认定你单位通过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多列成本,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现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虚开发票事实处以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