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集年鲜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阿淼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1MA39RTF02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9号精工车间1楼A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6〕903号
1.赣南脐橙拥有第31类6437839号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权利人为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赣南脐橙连续多年蝉联全国初级农产品(水果)类地理标志产品价值榜首。申请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使用授权需要每年提出申请,不得转让、出售、转借等进行转授权。
2.当事人实际控制人为欧阳玉彬。欧阳玉彬同时也为赣州玉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赣州元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赣州玉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2年起每年脐橙产季均获得了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授权材料中已明确授权规则,不得进行转授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获得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之后未再取得该商标授权。
4.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有“玖原农珍旗舰店”网店,该网店页面均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店铺主要销售脐橙等应季水果。当事人在其京东平台“玖原农珍旗舰店”赣南脐橙商品详情页中,有“彩箱规格新老包装随机发货”“自有果园种植,现摘现发,保证新鲜抵达”等字样,并使用了印有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纸箱图片。
5.当事人利用京东平台认可转授权的规则,擅自使用赣州玉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转授权书用于当事人的京东网店。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向执法人员出具了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转授权材料。
6.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销售的赣南脐橙是由当事人在赣南地区果农、脐橙加工厂处采购。订购脐橙时,赣州玉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赣州元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当事人以各自的名义分别购进脐橙。采购的脐橙一同分选后,再分别以三家公司各自的名义在不同店铺分别销售,货款由各自公司收取。
7.赣州玉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赣州元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当事人拥有独立的财务账目,采购、销售等公司运营均为独立核算,3家公司财务之间除借款无其他资金往来,没有供货、销售关系。
8.赣州玉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业务需求2025年11月向赣州市鸿峰包装有限公司采购了印有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纸箱7400个,剩余退回4550个,赣州玉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了大约1600个,其余为赣州元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当事人使用,具体数量已无法查证。
9.当事人京东网店销售湖北脐橙时,商品详情页中存在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纸箱和把伦晚橙的原产地标注成“江西”的情况。上述湖北脐橙是当事人通过位于湖北的秭归芳草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湖北当地发货。当事人提供了湖北脐橙包装箱图片、往年货款结算记录等资料。
10.由于京东平台的权限,当事人后台无法直接查看订单的销售金额。此外,当事人会通过直接修改链接详情页内容的方式,将销售赣南脐橙的链接用于销售其他脐橙。因此,当事人销售具体商品的金额无法计算。此外,当事人实际控制人自诉在当事人成立一年后,上传使用赣南脐橙地理标志图片。由于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2024年之前的销售链接快照无法正常显示,无法查证当事人链接内容修改记录。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11.当事人在京东网店销售赣南脐橙时,且在其京东网页商品详情页中标有“自有果园种植,现摘现发,保证新鲜抵达”内容,由于该网店页面均由当事人自行制作,无法对广告费用进行剥离,因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12.当事人侵犯赣南脐橙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的行为已获得赣南脐橙协会的谅解。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涉嫌虚假广告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
3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