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吉吉塑料制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雪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1MA2H62Y86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工业园区纬三路3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前市监处罚〔2024〕83号
2024年7月2日,被处罚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吉吉塑料制品厂在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工业园区纬三路358号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餐盒总迁移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本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77元 、 2.罚款65023元。
65023.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2024-12-11
2
甬前市监处罚〔2023〕3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生产规格型号为700ml聚丙烯(丙烯均聚物)(pp)一次性塑料餐盒32800个。 经宁波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抽样检测, 该批一次性塑料餐盒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货值金额4920元。当事人获利326.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塑料餐盒,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一次性塑料餐盒50个;
2、没收违法所得326.5元;
3、罚款14673.5 元
14673.5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