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志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40000MA6T430JX2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B区8号厂房西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2
(2023)青2801民初3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
海南华氏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
2023-03-30
(2023)豫1702民初2768号
劳动争议
刘*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1-12-21
(2021)豫17民终5484、5488号
劳动争议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
赵**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12-21
(2021)豫17民终5488号
劳动争议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
赵**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2-21
(2021)豫17民终5484号
劳动争议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
赵**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2-09
(2021)豫17民终5361号
劳动争议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
李**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10-21
(2021)豫1702民初10720号
劳动争议
郭*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8
2020-11-10
(2020)豫17民再141号
劳动争议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郭**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0-10
(2020)青2801民初2672号
劳动争议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10
2020-10-10
(2020)青2801民初2672号
劳动争议
冯**
中智四川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3
2024-06-17
(2024)青2801民初19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人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民事裁定书
95319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7-23
2024-06-17
(2024)青2801民初1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大检联(北京)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民事裁定书
9787846.2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7-23
2024-06-12
(2024)青2801执259号之三十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北京鑫开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7-05
2021-10-26
(2021)豫1702民初10806、12861号
劳动争议
李**、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9819.5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4-19
2021-10-26
(2021)豫1702民初10806、12861号
劳动争议
李**、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9819.50元
民事案件
6
2021-10-09
2021-08-17
(2021)青民申498号
劳动争议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0-09
2021-08-17
(2021)青民申499号
劳动争议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4-07
2020-09-07
(2020)豫1702民初5376号
劳动争议
王**与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1-27
2021-01-15
(2021)青28民终42号
劳动争议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1-27
2021-01-15
(2021)青28民终39号
劳动争议
西藏中健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藏税稽罚20254
你单位使用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金额2,965,990.00元,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无法证明上述发票对应业务的真实性。经通知补开换开合规扣除凭证,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无法补开换开合规扣除凭证且无法完整提供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以上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65,99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55,918.80元。补缴税款计算公式:[71405138.23(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65990.00(本次调增额)]*12%(享受税收优惠后的税负)-8568616.59(已缴企业所得税)=355918.80元。
(一)你单位使用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发票并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55,918.80元,定性为偷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1号公告)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检查,主动预缴税款,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177,959.40元。
177959.4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