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景福包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丽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DTE8P8X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后湖管理区西城路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379号
2025年5月21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对型号为DZG2.5-0.09-S,产品编号为D2212T011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进行了测试,并于2025 年6月16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00GLSRJ20250001的《锅炉产品水容积测试报告》,显示上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100L。
2025年8月21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对在用的型号为DZG2.5-0.09-S,产品编号为D2212T012及型号为DZG4.0-0.09-S,产品编号为D2501M009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进行了鉴定,并于2025年9月12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00GLJD20250001、00GLJD20250002的《锅炉产品鉴定报告》,判定上述在用的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锅炉。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的检验报告,2025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潜)市监特令[2025]第06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进行监督检验的2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
目前上述设备已停止使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们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