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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宇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星苑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亚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MA17A7PK1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星海名苑33号楼10号门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171号
公主岭市宇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星苑分店在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购进了10盒阿托伐他汀钙片和10盒达格列净片,购进价格分别为每盒33元和每盒45元,截至案发购进的药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分别为阿托伐他汀钙片每盒38元、达格列净片每盒50元,违法所得总计880元,货值金额总计88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公主岭市宇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星苑分店在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购进了10盒阿托伐他汀钙片和10盒达格列净片,购进价格分别为每盒33元和每盒45元,截至案发购进的药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分别为阿托伐他汀钙片每盒38元、达格列净片每盒50元,违法所得总计880元,货值金额总计880元。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5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5〕1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补充证据,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应当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经营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共购进20盒,货值金额880元,未发现发生安全事故情况,且自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属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项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项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80元; 2、处罚款33000元。 罚没总计33880元。
33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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