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树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MA6E9F8X1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篷山路227号天源城购物中心8号楼4F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9
(2021)黔01民初727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华畅兄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9-29
(2021)黔03民初1081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17
(2021)黔01民初727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贵州华畅兄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6-24
(2021)黔01民初727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贵州华畅兄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5-14
(2021)黔01民初727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贵州华畅兄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2-20
(2021)黔民终123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24
2021-02-24
(2021)黔民终123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24
2020-08-05
(2020)黔01民初419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文综罚字﹝2025﹞15号
2025年9月1日,本机关接到《都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涉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报告》,将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报送本机关核查。2025年8月26日21时40分(监控视频时间)你(单位)大厅电梯口进入1名未成年人周××,随后该未成年人进入你(单位)K09包房。本机关对你(单位)1年内第2次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法所得为198元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3.责令停业整顿12日(时间:2025年10月19日至2025年10月30日)。
-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10-19
2
黔南文综罚字﹝2025﹞2号
2025年3月12日本机关接到《都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转发<关于移送都匀市华畅KTV(万达广场店)涉嫌接待未成年人消费的违法线索函>的函》,将你单位涉嫌违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移交本机关核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韩应、兰婧依法对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9F8X1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林树君,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KTV娱乐;酒类;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22701160071,首次发证日期2024年10月24日,有效期限:2024年10月24日至2026年10月23日。2025年2月14时01时53分许,从当事人大厅电梯口进入1名未成年人罗××。本机关对当事人2025年2月14日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16项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警告; 2.得伍佰贰拾元(¥520元)
52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04-17
3
匀市监处罚﹝2023﹞05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开始经营,主要从事KTV、酒类、预包装食品销售;2023年0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贵州华畅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开展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第四格货柜上所销售进口“野格利口酒”无中文标签;根据进货票据,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从贵阳贵州大雄狮贸易有限公司进购“野格利口酒”进口酒,共计11瓶,进购价93元/瓶。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7瓶,原价398元/瓶,因做促销活动现销售价298元/瓶,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销售票据,计算出货值金额3278元,违法所得14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04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的《现场笔录》、照片各2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里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事实; 证据(二):2023年05月08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货源、货值共3278元,违法所得1435元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销票据各一套,证明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者身份及被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