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大岭镇乐购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树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6XE9Y8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大岭镇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6〕193号
榆树市大岭镇乐购生鲜超市成立于2018年09月25日,经营范围为: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零售;青菜、水果、肉类、熟食、粮食、日常生活品、冷藏品,经营者:李树春。该超市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供述及案件移送函中的涉案物品清单,总共购进了20种香烟,共计425条香烟,确定货值金额41340元,因该店还未进行出售,确定无违法所得。
2026年2月10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岭管理所接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榆烟转移{2026}第13号)。发现榆树市大岭镇乐购生鲜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6年2月11日,大岭管理所执法人员朱思雨,林禹岐根据案件移送内容来到榆树市大岭镇街道的榆树市大岭镇乐购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超市经营烟草制品,根据榆树市烟草局移送的证据材料,该超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4134元。
4134.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2
榆市监行处字〔2025〕138号
榆树市大岭镇乐购生鲜超市成立于2018年09月25日,经营范围为: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零售;青菜、水果、肉类、熟食、粮食、日常生活品、冷藏品,经营者:李树春。上述过期食品“桃李华夫糕点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4日,保质期至2024年12月28日)从长春桃李面包有限公司共购5袋,进价为2元/袋。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之前销售4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之后共计1袋,已于2024年12月30日向消费者进行了销售,销售价格为2.5元/袋。确定货值金额为2.5元,认定其违法所得为2.5元。
2024年12月31日,我局接到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编号:DH24123022010019138),投诉人称2024年12月30日在榆树市大岭镇乐购生鲜超市购买到了1袋过期食品“桃李华夫糕点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4日,保质期至2024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徐朝晖、刘彬于2024年12月31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在榆树市大岭镇乐购生鲜超市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桃李华夫糕点面包”。经过执法人员与该超市经营者李树春确定,该超市于2024年12月30日销售的1袋“桃李华夫糕点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4日,保质期至2024年12月28日)确实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1002.5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