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县名流美容美发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绍检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32MA5MRAXC9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县恭城镇茶南路(二轻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恭市监处罚〔2023〕A063063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5日对恭城县名流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架上摆有:1.品名:小四郎染发膏;净含量:120ml×2;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厂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中路自编17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64;执行标准:QB/T 1978-2004;国妆特字:G20091431号(红色);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其中,外包装标示为:SP:2020.03.12 UP:2023.03.11 合格,共1盒;外包装标示为:SP:2020.04.15 UP:2023.04.14合格,共2盒;2.外包装标示:尚雅.彩盖白染发霜;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厂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中路自编17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64;执行标准号:QB/T 1978-2004;生产批号及期限使用日期见标示:外包装标示为:SP:2020.01.05 UP:2023.01.14 合格;净含量:120ml×2,共1盒;3.品名:小四郎染发膏(白染发霜);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厂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中路自编17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64;国妆特字:G20121254号(黑色);净含量:120ml×2;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外包装标示为:SP:2018.09.15 UP:2020.09.14 合格,共1盒。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本局对上述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送达了《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恭市监强字〔2023〕A019号)及财物清单(0000191)文书。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小四郎染发膏进货价是4.6元/盒,销售价格是7元/盒,总共销售了17盒。因小四郎染发膏(白染发霜)外包装标示为:SP:2018.09.15 UP:2020.09.14 与尚雅.彩盖白染发霜外包装标示为:SP:2020.01.05 UP:2023.01.14生产商、产品性质、产品功效一样,只是新旧包装的包装标示不同,因此,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尚雅.彩盖白染发霜和小四郎染发膏(白染发霜)属于同一品规产品,其进货价是5.8元/盒,销售价格是8元/盒,总共销售了18盒。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1.小四郎染发膏外包装标示为:SP:2020.03.12 UP:2023.03.11 合格,共1盒;外包装标示为:SP:2020.04.15 UP:2023.04.14合格,共2盒;2.尚雅.彩盖白染发霜外包装标示为:SP:2020.01.05 UP:2023.01.14 合格,共1盒;3.小四郎染发膏(白染发霜)外包装标示为:SP:2018.09.15 UP:2020.09.14 合格,共1盒;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00.00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