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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翠凤食品销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小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10109MA1KM5FN49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1062号底层上海三角地菜市场东安分场3038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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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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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虹处〔2023〕092023001892号
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5月21日开始营业,主要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业务。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早上向供货商上海市杨浦区秦海波市场经营部处分别以50元/千克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鳊鱼共2.4千克,以45元/千克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鲫鱼共2千克,并在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1062号底层上海三角地菜市场东安分场3038号摊位以及入驻在“美团”APP平台上的名为“新鲜到家(余杭路店)”的线上店铺对外销售上述食用农产品。 2023年5月25日,市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通过网络买样的方式对当事人待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抽样情况分别为:鳊鱼2.4千克(其中备样为1.2千克),买样金额为147.22元;鲫鱼2千克(其中备样为1千克),买样金额为102.4元。2023年6月8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签发检验报告,报告判定当 事人在2023年5月25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活处理)鳊鱼(淡水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水库鲫鱼(淡水鱼)”经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附件前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以50元/千克的单价购入涉案“鳊鱼”2.4千克,进货总价120元。该批次涉案“鳊鱼”2.4千克全部通过线上卖给了检验机构,线下没有卖出过,没有库存,销售收入147.22元。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销售上述不合格“鳊鱼”的工具和设备,所有工具都是公用的。据此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鳊鱼”,货值金额147.22元,违法所得27.22元。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以45元/千克的单价购入涉案“鲫鱼”2千克,进货总价90元。 该批次涉案“鲫鱼”2千克全部通过线上卖给了检验机构,线下没有卖出过,没有库存,销售收入102.4元。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销售上述不合格“鲫鱼”的工具和设备,所有工具都是公用的。据此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鲫鱼”,货值金额102.4元,违法所得12.4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3962万元,罚款0.600000万元
600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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