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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60DMKM6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涪清路236号附14号澳海御江苑A7幢1-商业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字(2023)287号
经查,当事人陈权,于2019年6月3日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102MA60DMKM6W的个体执照,在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涪清路236号附13、14号澳海御江苑A7幢1-商业2、3号从事食品零售等。
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以3.5元/袋的价格从重庆市涪陵区弘鸣轩商贸经营部购进双龙素牛筋5袋。购进后,即摆放在自己经营的门店货架上以4.5元/袋的价格销售。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2袋待售的上述双龙素牛筋,在包装袋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双龙素牛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52030310656,产品标准:Q/YYKJ0001S-2022,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见喷码,在包装袋上部有喷码:2023/02/01等内容。从包装袋标注显示,该商品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销售未做帐,无法查证上述涉案商品超过有效期后是否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5元/袋×2袋=9元。
本局认为,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产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双龙素牛筋涉嫌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9元,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七)项“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双龙素牛筋;
2、罚款5000元。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