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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新安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秉禄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747716576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美和路108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2-15
2016-02-15
(2015)金婺民初字第3568号
劳动争议
何**与金华市新安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34.2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卫职罚﹝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卫职罚〔2024〕6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新安电气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金华市新安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11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12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与装配车间的11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向装配车间的11名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78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详见缴款通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月2日。
对金华市新安电气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78000元;
78000.00元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1-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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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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