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巧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670289739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红旗路4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吴卫公罚﹝2025﹞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吴卫公罚〔2025〕20号 案件名称: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住宿项目,其一楼大堂为室内公共场所。依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2025年7月3日14时50分,其一楼大堂内有1人吸烟,当事人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4日,当事人布草间内提供给顾客使用棉织品与杂物混放。当事人对于可以反复使用的棉织品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的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7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7月29日
对湖州美居红旗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700元;
7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