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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柏亮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307668873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万源路856-868号5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0
(2026)浙0302民初256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5-11
(2026)浙0302民初3265号
修理合同纠纷
浙江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景园东小区业主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3-24
(2026)浙0304民初17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4
2026-02-02
(2025)浙0304民初1454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港龙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仁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5
2025-11-26
(2025)浙0302民初19743号
修理合同纠纷
浙江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永嘉县恒利通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2
(2025)浙0302民初17943号
修理合同纠纷
浙江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景园东小区业主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11-11
(2025)浙0302民初154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社区居民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11-06
(2025)浙0302民初15637号
修理合同纠纷
浙江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平阳县昆阳镇华董锦园业主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9-16
(2025)浙0303民初580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冰壶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10
2025-08-27
(2025)浙0302民初1267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中驰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嘉运大酒店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0
2022-02-18
(2022)浙0303执387号
合同纠纷
温州中驰电梯有限公司、龙湾区蒲州街道家景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09
2020-12-08
(2020)浙03民终4325号
合同纠纷
龙湾区蒲州街道家景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温州中驰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09
2020-09-25
(2020)浙0303民初3367号
合同纠纷
温州中驰电梯有限公司与龙湾区蒲州街道家景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8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42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6年4月7日,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接受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的定期检验申请,于2026年4月17日完成电梯(设备代码:321***)的定期检验。当事人作为电梯的维保单位,在定期检验之前未对上述电梯开展年度自行检查,未制作年度自行检查报告或记录,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九)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九)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况确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的规范要求。另查明,当事人的单台电梯维保包括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不定期维修及自行检查,共计24次,合计收费为4000元。因此,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66.7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66.7元,合计罚没11166.7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66.7元,合计罚没11166.7元,上缴国库。
11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2
永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查明,永嘉县岩头镇***小区内涉案的电梯,由当事人温州**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温州**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吴**对永嘉县岩头镇***小区内所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后,填写了2024年1月22日的维保记录,数据显示均为合格。至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案两台电梯电梯坑底均未进行清扫,且导靴上油杯油量均明显不足。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因电梯单次维保费用无法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另查明,永嘉县瓯北街道**大厦内涉案的三台电梯,由当事人温州**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2024年10月4日当事人温州**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刘**对永嘉县瓯北街道楠江**内的三台电梯进行维保后,填写了2024年10月4日的维保记录,数据显示均为合格。至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出10月4日监控发现,在整个维护涉案的三台电梯保养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进入底坑查看。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因电梯单次维保费用无法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4年1月23日对永嘉县岩头镇***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据二:温州**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王**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电梯维保人员吴**、吴**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三:对温州**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人员吴**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据四: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1份;证据五:2024年10月16日对永嘉县瓯北街道**大厦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据六:温州**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人员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1份。证据七:温州**电梯有限公司与温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1份。证据八:2024年10月4日永嘉县瓯北街道**大厦监控现场提取视频光盘1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或减轻情节,予以一般处罚。
420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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