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城西裕丰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27MA6XWKDD6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西街村(财政局向西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彬烟处﹝2023﹞第026号
2023年5月10日17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西街村(财政局向西100米)彬州市城西裕丰烟酒商行,向当事人彭统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酒类货架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芙蓉王(硬)3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芙蓉王(硬细支)2条、南京(雨花石)1条、中华(软)1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2条、白沙(和天下)1条、中华(细支)1条,共计8个品种12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彬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彬烟存通字[2023]第086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彭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彭统在消费者处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彭统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彭统违法进货总额为468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680.00元7%的罚款计327.60元的行政处罚。
327.60元
彬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