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京桂园酒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金桂 | 注册资本:5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494GBD4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永兴街道京源村1、2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5〕402号
在案件调查中,本局先后收到以下投诉举报:1.徐某举报当事人经营的两个拼多多店铺京桂园工厂店及京桂园酒韵堂存在大量涉及治疗功能的虚假广告;2.陈某、芦某投诉举报当事人拼多多店铺京桂园食品保健专营店销售的白兰地酒涉嫌虚假标注执行标准;3.宋某投诉当事人拼多多店铺京桂园酒韵堂对销售的青梅味果酒宣称是有机食品,但无有机食品绿色认证标志和查询码;4.陈某投诉当事人拼多多店铺京桂园工厂店对销售的红枣枸杞桑葚酒宣称是有机食品,但无有机食品绿色认证标志和查询码。对上述投诉举报反映的违法线索,本局并案处理。经查,当事人生产了批次为2023年10月9日的乌阿籽?刺葡萄酒(半甜型)30件(6瓶/件),一直库存在成品库,当事人于2025年1月26日将该批次葡萄酒作为春节慰问物资免费给员工发放了21件,剩余的9件于2025年6月在拼多多店铺上架销售,截止至2025年7月1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经统计销售金额共计327.03元。当事人经营的涉嫌食品货值金额为327.03元,违法所得为327.03元。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于2025年8月17日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经整改后,当事人将2025年9月10日生产的乌阿籽?刺葡萄酒(半甜型)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针对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库存有41件(6瓶/件)白兰地酒,瓶身标签含有以下内容:“配料:桑葚酒;酒精度:40%vol;执行标准:GB/T11586;生产日期:2025.9.12;保质期:10年;生产商:湖北京山京桂园酒庄有限公司”,其中执行标准应标注为GB/T11856.2,检查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重新制作了符合规范的标签并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检验报告。经查验当事人的拼多多店铺商品页面,发现拼多多店铺京桂园酒韵堂对销售的青梅味果酒宣称是有机食品,拼多多店铺京桂园工厂店对销售的红枣枸杞桑葚酒宣称是有机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机食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另外上述两个拼多多店铺商品页面宣传图片中含有”开胃消食、温通经络、滋阴补肾、健脾益肺、养肝明目、润肺养阴“等内容。当事人对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京桂园工厂店及京桂园酒韵堂的商品页面进行了整改,删除了虚假宣传的内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白兰地酒错误标注执行标准、虚假宣传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此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7.03元;
2.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327.03元。
5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