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垦区红兴隆局直宜买家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青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2MA190QTN0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分局局直4委中兴路3栋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29
2019-07-04
(2019)黑0523民初1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垦区红兴隆局直宜买家食品超市与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红市监处字[2023]4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自2017年起从事超市经营期间,使用该简易升降机批量运载生鲜食品及大宗商品,截至被查获之日,该简易升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并未经检验的简易升降机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并未经检验的简易升降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行政案件授权委托关系;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现场照片7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并未经检验的简易升降机的违法事实; 7、《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兴隆分局测量数据表》1份,证明涉案简易升降机长宽数值情况;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双红市监特令〔2023〕第0002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简易升降机的情况;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双红市监强制〔2023〕0003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双红市监设施字〔2023〕0003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文书送达情况; 1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简易升降机,主动拆除简易升降机的情况; 11、《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双红市监解强〔2023〕0001 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特种设备解封情况。 12、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拆除简易升降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的签字。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兴隆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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