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玉妹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玉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1MA287TLM9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沙塘农贸市场自西向东第1、2号营业用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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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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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4〕18号
2023年11月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粉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2Kg,抽样基数5Kg,抽样样品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抽检不合格辣椒粉食品。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书面提出食品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该案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1日从私人处(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信息)进购上述辣椒粉食品5kg,进价40元/kg,售价50元/kg。查实,当事人进购涉案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者涉案食品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票据,至案发涉案辣椒粉食品已全部销售。
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粉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辣椒粉食品违法行为。另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属于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辣椒粉食品,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1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另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250元)。合并罚没款人民币叁仟叁佰伍拾元整(3350元)。
3100.00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