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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益寿康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浩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7MA720C1G18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郭原乡南街4号(乡政府隔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罚〔2025〕170号
2025年7月10日,我所接到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12345便民服务热线投诉件。投诉人称,其于7月6日在郭原乡政府旁某药房花费600元购买阿胶,使用时发现产品已过期。当日,执法人员贾翀科、刘佩鑫对涉事药店(镇原益寿康医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未在店内查获过期阿胶产品。经询问当事人贾浩伟,确认7月6日有600元微信收款记录,该款项确为销售阿胶所得;结合投诉人提供的过期阿胶照片(有效期至2020年5月17日),核实照片中的过期阿胶系从该店购买。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我所于7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涉事过期阿胶系当事人2016年个人购买用于家人服用,因疏忽与店内待售阿胶混放,导致以每块150元的价格向投诉人售出4块。投诉人离开后,当事人发现问题,但因未留存联系方式无法主动处理,随即销毁剩余过期阿胶。因阿胶保质期为5年且涉事阿胶为当事人2016年个人购买用于家人服用,当事人无法提供涉事阿胶购买票据,无法说明涉事阿胶来源。。2025年8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镇原益寿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对镇原益寿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0600元,大写壹万零陆佰元整。
10000.00元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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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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