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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三超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建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717656912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龙川中路238号3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01
(2020)浙0784民初4505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三超燃气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4
2021-02-07
(2021)浙0784执805号
民事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三超燃气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10
2020-11-25
(2020)浙0784民初4505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永康市三超燃气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16
2020-07-02
(2020)浙0784民初3155号
合同纠纷
永康市村镇建设技术服务中心与永康市三超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0-09-14
2010-09-14
(2010)金永民初字第15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郭**、郭**与被告郎**、俞**、永康市三超燃气有限与郎**、俞**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6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9日,被处罚人对不符合安全规范技术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未按照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规范技术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无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二、对违规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15万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规范技术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无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二、对违规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15万元,上缴国库。
150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2
永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00号
当事人永康市三超燃气有限公司永拖路供应点于2022年11月25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康庄路永康市三超燃气有限公司储配站门口实施了瓶装燃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永康市行政执法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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