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二道桥镇张宗武农副产品收购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宗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P6XB7X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庆丰村4社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232号
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地秤,生产企业:包头市顺达衡器厂,设备型号:TGT-1000A型,经询问,当事人使用该地秤进行结算,主要在收购农产品时使用,涉嫌超过周期未进行检定,不能提供相关检定证书。
当事人使用超过周期未检定地秤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以下行为:(四)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15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5-09-25
2
杭(二道桥)市监处罚〔2025〕14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紫牛”掺混肥料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3
杭市监处罚〔2025〕101号
经查,该店销售的“奔马”复合肥(售价:1600元/吨、共购进12吨,货值金额合计19200元)外包装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18382一2021)5.3的要求。到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现场检查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072.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4
杭(二道桥)市监处罚〔2024〕30号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15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4-05-13
5
杭市监(二道桥)处罚〔2023〕18号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