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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恒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永康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1MAEKCL994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南区白房综合楼1-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满市监处罚〔2025〕115号
2025年9月24日,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满洲里恒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永康正在产品体验现场宣讲介绍产品,其发现执法人员进屋后立即拔下插在电脑上的U盘藏匿在身上。经执法人员要求其掏出U盘并查看其内部文件时发现,该U盘装有其销售产品的宣讲视频,文件扩展名为。ai,是特殊格式视频,需要专用的加密播放器播放,其U盘中有播放器软件,但需要密码才能打开。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负责人徐永康提供视频播放密码,其予以拒绝。为固定案件证据,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明确要求当事人于 3 日内提供上述宣讲产品视频的播放密码。截至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就密码提供事宜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提供。 2025 年10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提供执法所需证据材料” 的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若逾期未改正,本局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仍未向我局提供密码。 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书面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申请书》,当事人称,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经营不善,属于亏损状态,也为当地提供就业岗位。我局结合该企业不配合的情况,对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满洲里市经营期间,采取会销、体验、宣讲等形式,针对老年人群体进行销售,经群众举报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辖区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区派出所在联合处理举报问题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隐匿证据,拒绝提供宣讲视频密码,经责令整改,仍拒绝提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本、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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