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凯哥烧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正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4MA4DG6RT9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英山县温泉镇汤河夜市一街B4-2-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6〕137号
经查明,上述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为:鱿鱼干一袋,销售商:渔村三妹,储存条件:冷冻保存,保质期6个月,产地:海南省詹州市白马井镇,当事人称鱿鱼干是2026年6月1日在抖音平台店铺名为渔村三妹店下单购进的,共购进了一袋,500g/袋,购进价格是128元/袋,有手机抖音平台下单付款截图记录;但是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为:标称由佛山市海天(宿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上等蚝油一瓶(已开封),净含量:700g,受委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宿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889号E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32137100494,生产日期:20240605(SD100105C),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称海天上等蚝油是在洪广农贸市场卢记干货店购进的,共购进一瓶,购进价格是7元/瓶,具体购进时间记不清楚了,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原料均是用于加工制作食品,无专门的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6减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进行裁量,全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第(五)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以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给予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500元。
65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