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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馨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武林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MA48A2DH3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宿舍楼2栋5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32号
当事人自2023年起,在赤壁市城北供销社宿舍、老国土局小区、马家湖小区、中心湖小区、桥北路十一街、威泰大厦共安装7 台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自主购买、自主运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5日,当事人在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后,自行制作并公示收费标识,公示内容为:充电电费0.58元/千瓦时,服务费0.3元/度,标注收费依据为鄂发改价管〔2024〕269 号。 2026年2月10日,当事人擅自将小程序内充电服务费由0.3元/度上调至0.58元/度,未同步更新线下公示牌内容,造成公示价格与实际收费不一致。 经查,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3月31日,当事人违规期间电费和服务合计收入1116.22元,累计消耗电量 962.3度,违法所得为962.3度*(0.58元/度-0.3元/度)=269.44元;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在充电棚张贴了退款通知,截止2026年4月29日未收到用户办理退款需求。另由于小程序后台无法查询充电用户具体姓名及联系方式,故无法退还多收价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玖元肆角肆分(¥:269.44元);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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