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关东参坊特产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鑫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2589463111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宏泰花园18号楼5单元101-102室(江北开发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1-26
2016-01-26
(2016)粤0306执894号
赵**与白山市关东参坊特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5-08-03
2015-08-03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山市关东参坊特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浑市监不罚〔2026〕5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灵芝孢子粉来源于其自有种植基地,基地位于白山市临江市花山镇老三队村。该灵芝孢子粉采摘收集后,仅直接进行分装封口,未经过破壁、灭菌、精制等任何深加工工序,属初级农产品范畴。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对农产品的描述。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的内容,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印有“食用方法”和“不适宜人群”的字样,不属于上述内容中的一部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其外包装上印有“食用方法”和“不适宜人群”的字样是对其产品进行宣传的表述,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明确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灵芝孢子粉作为农产品缺少作为可食用农产品的依据。故不能在其外包装上进行“食用方法”和“不适宜人群”的字样的宣传。
(当事人于2026年4月7日在淘宝平台上店铺名称为“谦谦的一生堂”发布召回公告,截止2026年4月24日前未有产品被召回。)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拟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销售灵芝孢子粉外包装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