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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宪丽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1MA0Y32Q13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吉市公园路168号4单元1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1
(2024)吉2401民初2909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许**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
2023-12-04
(2023)吉2401民初112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
延吉市庄园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3
2023-06-30
(2023)吉2401民初2942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
王**
延吉市人民法院
4
2023-06-28
(2023)吉2401民初2942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
王**
延吉市人民法院
5
2023-06-26
(2023)吉2401民初2942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
王**
延吉市人民法院
6
2023-06-21
(2023)吉2401民初2942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
王**
延吉市人民法院
7
2023-06-19
(2023)吉2401民初2942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
王**
延吉市人民法院
8
2023-06-16
(2023)吉2401民初2942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
王**
延吉市人民法院
9
2023-06-09
(2023)吉2401民初2942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
王**
延吉市人民法院
10
2023-06-07
(2023)吉2401民初2942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
王**
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9
2022-03-10
(2022)吉2401民初2143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7
2022-04-19
(2022)吉2401民初2861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杨**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18
2021-08-17
(2021)吉2401民初65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焦**、焦*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4-09
2021-11-19
(2021)吉2401民初103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4-02
2022-02-24
(2022)吉2401民初16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任**、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947.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3-10
2021-12-27
(2021)吉2401民初114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11-23
2021-09-23
(2021)吉2401民初9158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9-24
2021-07-23
(2021)吉2401民初676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李**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6-09
2021-04-13
(2021)吉2401民初2375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5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3-26
2021-02-23
(2021)吉24民终3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与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龙市交﹝2023﹞222405010009号
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龙井市交通运输局
2023-08-21
2
吉延市交﹝2023﹞222401010225
2023年04月29日08时48分在延吉市新星宇和悦小区,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雇佣的吉HTD42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吴海军未按照规定使用合格计价器。涉嫌违反《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04月29日08时48分在延吉市新星宇和悦小区,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雇佣的吉HTD42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吴海军未按照规定使用合格计价器。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予2000元罚款。
2000.00元
延吉市交通运输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