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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兴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梅花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MA49JPJ64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木兰大道3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0
(2022)鄂0116民初901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
武汉市兴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0
2022-08-17
(2022)鄂0116民初901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武汉市兴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5﹞1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从兰秀红(武汉市黄陂区青兰秀农副土特产经营部经营者)、胡建华(另案处理)处购进“药品”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木兰大道38号销售,“药品”包装标注郑州智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每盒3克×12袋的“蟲草鹿骨丸”,共计380盒,每盒售价20元,购进价格10元/盒,以15元/盒、18元/盒、20元/盒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合计6434元。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测,上述"蟲草鹿骨丸"检出化学药物成分“双氯芬酸钠”。2023年9月28日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蟲草鹿骨丸”为假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梅花因上述销售假药行为,2024年3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梅花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梅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梅花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假药违法所得已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局不再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80000元。
180000.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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