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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良云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良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BLQ0X40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兴国镇光谷广场负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4〕303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构成使用对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2
阳新市监处罚〔2023〕259号
当事人是在阳新县兴国镇光谷广场经营的市场主体, 2023年6月27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阳新县良云百货店货架上摆放有22袋“三只松鼠”牌炭烧腰果,生产日期:2022年8月11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120g/袋,31袋三只松鼠”碧根果,生产日期:2022年8月4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185g/袋。经过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该批次“三只松鼠”牌炭烧腰果和三只松鼠”碧根果是供货方送到该店经营,未向供货方索票索证,该批次“三只松鼠”牌炭烧腰果共进购60袋,进价30元/袋,销售了38袋,销售金额35元/袋,三只松鼠”碧根果共进购60袋,进购价格为40元/袋,销售价格45元/袋,销售了29袋,违法所得为2635元。
当事人:阳新县良云百货店;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2420222MABLQ0X407;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光谷广场负一楼;注册日期:2022年4月13日;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鲜肉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新鲜水货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当事人是在阳新县兴国镇经营的市场主体,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店内货柜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3年7月3日报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李长虹、周亮负责调查。 2023年6月27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阳新县良云百货店货架上摆放有22袋“三只松鼠”牌炭烧腰果,生产日期:2022年8月11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120g/袋,31袋三只松鼠”碧根果,生产日期:2022年8月4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185g/袋。经过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该批次“三只松鼠”牌炭烧腰果和三只松鼠”碧根果是供货方送到该店经营,未向供货方索票索证,该批次“三只松鼠”牌炭烧腰果共进购60袋,进价30元/袋,销售了38袋,销售金额35元/袋,三只松鼠”碧根果共进购60袋,进购价格为40元/袋,销售价格45元/袋,销售了29袋,违法所得为2635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6月27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的事实及证明当事人经营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27日,获取当事人的身份证一份、获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其经营者的身份和资质; 证据三:2023年6月27日,获取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7月5日,获取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和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提供人亲笔签字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阳新县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市监听告字〔2023〕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较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35元;2、罚款27365元;合计罚没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新县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阳新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帐号:(1803000409035001827)。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或阳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27365.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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