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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文彬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02MA206GLB0R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B区3号-6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1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南京市江宁区相阳建材销售中心
蔡**,朱**,徐**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1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徐**,蔡**,朱**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
2026-01-02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宜兴市万石镇东生恒远石业经营部
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蔡**,徐**,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4
2025-12-11
(2025)苏0102民初7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山县金磊石业有限公司
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徐**,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9
(2025)苏0113民初612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栖霞区函艺之不锈钢销售中心
朱**,蔡**,徐**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6
2025-09-12
(2025)苏0102民初7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双富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7
2025-09-12
(2025)苏0102民初47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莫**
郑**,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8
2025-09-01
(2025)苏0113民初612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栖霞区函艺之不锈钢销售中心
朱**,徐**,蔡**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9
2025-08-28
(2025)苏0102民初23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
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10
2025-08-28
(2025)苏0102民初239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6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南京市江宁区相阳建材销售中心
朱元平;蔡文彬;徐宗胜;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
2026-02-13
(2025)苏0282民初1636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宜兴市万石镇东生恒远石业经营部
朱元平;蔡文彬;徐宗胜
裁判文书
宜兴市人民法院
3
2026-02-12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朱元平;蔡文彬;徐宗胜;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4
2026-01-05
(2025)苏0102民初7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山县金磊石业有限公司
朱元平;蔡文彬;徐宗胜
裁判文书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6
(2025)苏0113民初612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栖霞区函艺之不锈钢销售中心
徐宗胜;蔡文彬;朱元平
裁判文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6
2025-10-30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宜兴市万石镇东生恒远石业经营部
徐宗胜;朱元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宜兴市人民法院
7
2025-10-09
(2025)苏0102民初7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山县金磊石业有限公司
朱元平;蔡文彬;徐宗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8
2025-09-17
(2025)苏0113民初612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栖霞区函艺之不锈钢销售中心
徐宗胜;蔡文彬;朱元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9
2025-06-11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镇江安易电气有限公司
朱**,蔡**,徐**,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扬中市人民法院
10
2025-01-09
(2024)苏0102民初11715号
劳动争议
吴**
成日群;滕天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4
2023-09-14
(2023)浙0327民初42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青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人社监罚字﹝2024﹞第20002号
2024年1月14日,我局立案受理了汤科等178人次在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浏阳市高力万汇城项目务工,共被欠付工资6044022元一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局依法核减汤科等85人投诉的被拖欠的工资1771660元。经统计,核减后共计欠付陈正宽等93人工资4272362元。2024年1月15日,我局在该单位办公地点(南京市栖霞区高力家具港5楼)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24〕第20002号)(由法定代表人现场签收),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12时前到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409室接受询问并按要求提供资料。2024年1月16日,该单位委托戴廷东(南京市六角广场项目项目经理)、李艳到南京市玄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409室接受询问,但未提供任何资料也未对汤科等178人次的投诉提出争议。据此,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已告知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2024年1月16日,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4〕第20002号)(由戴廷东代为签收),要求该单位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两日内进行整改,并于2024年1月19日12时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也未向我局提供任何资料。经查,该单位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2024年1月22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了《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告知书》(浏人社案移告字〔2024〕第20002号),再次通知该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12时前到我局配合解决问题。2024年1月30日,我局收到该单位向我局邮寄的《关于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文的回复》(顺丰快递:sf1159950582588),回复中该单位认为导致欠薪原因是因分包企业不愿意接受以住宅和商铺抵扣工程款导致欠薪,并未提出欠薪解决方案。2024年1月30日,该单位委托周贤琨向我局递交《支付方案》,承诺用房产抵扣工程款支付396.93万元,并申请使用监管资金156.8万元用于支付欠付的民工工资。经我局工作人员核实,相关分包公司并未与该单位达成房产抵扣工程款的协议,同时我局也未收到住建部门协助办理使用监管资金支付民工工资的相关函件。根据该单位提交的《支付方案》,2024年1月31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补正告知书》浏人社监补告字〔2024〕第20002号,要求该单位于2024年2月2日前向我局提交该单位与分包企业湖南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康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湖峰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坤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的相关协议。该单位逾期未提交。2024年2月26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20002号),2024年3月8日,该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浏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2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陈述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该单位未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故该单位的陈述理由不成立,并通过微信依法告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蔡文彬。2024年3月14日,我局再次收到该单位递交的《关于“浏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2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陈述意见补充》,经研究,鉴于湖南湖锋劳务有限公司已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向该单位提起诉讼,且浏阳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司法判决,并产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核减了湖南湖锋劳务有限公司雇请的汤科等51人投诉的1224480元工资。该单位其余陈述理由不成立。2024年3月18日,我局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浏人社监理字〔2024〕第20002号),责令该单位自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支付陈正宽等93人工资4272362元。2024年4月3日,我局收到该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告知函》(刘首其送达)。该单位在该函件中陈述你单位非总承包单位,但未提供该单位在该项目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且经我局工作人员与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核实,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陈述该公司非其分包企业,该公司在该项目承揽的业务及资金往来均与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无关,经研究,我局认该单位陈述理由不成立。据此,我局认为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
处罚2万元
20000.00元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6-07
2
盐南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8号
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对盐城高力国际家居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排烟系统检测结论为“合格”
给予江苏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85000.00元
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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