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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轩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卫功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5MADXFM0F57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东街卢氏骨科医院院内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原市监处罚〔2026〕1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09月04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原阳县轩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卢氏骨科医院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10725MADXFM0F5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卫功;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东街卢氏骨科医院院内2号;经营场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东街卢氏骨科医院院内2号;主体业态:单位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编号:JY34107250144948;。 该涉案抽检不合格“青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6日在“原阳县隆得蔬菜批发部”(另案处理)购进,购进重量7斤,购进金额20。总金额20元,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销售给抽检单位4.2斤销售价格8.4元。该批次“青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2.49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青椒”于2025年11月17日作为配料经过炒制加工成菜品“麻辣豆腐”、“烧茄子”、“青椒腐竹”、“鱼香肉丝”“烩菜”等全部销售。本案涉案金额20元,实现违法所得8.4元。目前我局尚未接到食用该涉案不合格“青椒”加工成品的投诉举报。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点肆元(8.4元); 3、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捌点肆元(5008.4元 )。
5000.00元
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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