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西阳镇大畏副食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48GXXX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西阳街道二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5〕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在吉林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以3.08元(每瓶)的价格购进72瓶标称“蒙牛”牌真果粒草莓味饮料(净含量:250g,生产者: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产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2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21011300951,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当事人自称以4元(每瓶)对外销售。2025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超出保质期限2瓶。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过期2瓶“蒙牛”牌真果粒草莓味饮料下架销毁。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未发现当事人其他待售食品超出保质期。本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台账,当事人未能提供。
截至案发,该批次“蒙牛”牌真果粒草莓味饮料共进72瓶,当事人称在保质期内销售涉案“蒙牛”牌真果粒草莓味饮料69瓶,销售超出保质期的“蒙牛”牌真果粒草莓味饮料1瓶,剩余2瓶。本案认定当事人经营超出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4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在吉林市蒙牛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以3.08元(每瓶)的价格购进72瓶标称“蒙牛”牌真果粒草莓味饮料(净含量:250g,生产者: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产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2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21011300951,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当事人自称以4元(每瓶)对外销售2025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超出保质期限2瓶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过期2瓶“蒙牛”牌真果粒草莓味饮料下架销毁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未发现当事人其他待售食品超出保质期本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台账,当事人未能提供
截至案发,该批次“蒙牛”牌真果粒草莓味饮料共进72瓶,当事人称在保质期内销售涉案“蒙牛”牌真果粒草莓味饮料69瓶,销售超出保质期的“蒙牛”牌真果粒草莓味饮料1瓶,剩余2瓶本案认定当事人经营超出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4元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2025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5〕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 第九节 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第233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现场主动提供供货商资质,积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本案涉案该批次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较少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