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市拱墅区晓斌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晓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3MA2J0XPG8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街道景洲公寓8幢(商)3号-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4]第139号
2024年1月27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中南路649-1号(临)杨晓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长嘴)21条、利群(新版)7条、南京(炫赫门)3条、爱喜(薄荷)0.9条、爱喜(幻变)1条等,合计36个品种149.1条。当事人杨晓斌不在现场,雇员张仁雅在场配合检查。因该批卷烟部分无合法进口标志,且张仁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1月28日,本局立案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杨晓斌所有。2024年1月23日,杨晓斌从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兰州(硬精品)12条(70元/条)、娇子(时代阳光)3条(68元/条)、黄金叶(乐途)6条(125元/条)、大前门(软)7条(60元/条)、黄鹤楼(硬奇景)2条(290元/条)、兰州(硬黄)2条(50元/条)、利群(蓝天)4条(15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3条(100元/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1条(342元/条)、长白山(蓝尚)4条(160元/条)、利群(阳光)1条(430元/条)、红塔山(软经典)2条(80元/条)、利群(阳光尊细支)1条(435元/条)、黄山(印象一品)2条(75元/条)、利群(长嘴)21条(200元/条)、南京(十二钗薄荷)7条(19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4条(200元/条)、南京(炫赫门)3条(160元/条)、黄鹤楼(软蓝)5条(170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4条(170元/条)、利群(休闲)1条(725元/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280元/条)、利群(江南韵)5条(230元/条)、红河(软甲)9条(58元/条)、黄金叶(天香细支)1条(470元/条)、利群(软金色阳光)2条(460元/条)、庐山(黄精品)4条(50元/条)、利群(软蓝)5条(160元/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27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条(37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5条(125元/条)、利群(新版)7条(150元/条)、爱喜(薄荷)1条(120元/条)、爱喜(幻变)1条(140元/条)、长白山(777)4条(135元/条)、兰州(硬蓝)7条(60元/条),计36个品种150条,进货额为23163元(贰万叁仟壹佰陆拾叁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杨晓斌将其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店内销售;截至案发,已售出卷烟:爱喜(薄荷)0.1条(150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8条(200元/条),计2个品种0.9条,销售总额为175元(壹佰柒拾伍元整),获利27元(贰拾柒元整)。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爱喜(薄荷)0.9条、爱喜(幻变)1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3.2条,计3个品种5.1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三:杨晓斌提供的本人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1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杨晓斌的主体资格;证据四:杨晓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杨晓斌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爱喜(薄荷)0.9条、爱喜(幻变)1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3.2条,计3个品种5.1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杨晓斌送达了杭烟处告[2024]第1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杨晓斌,杨晓斌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杨晓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鉴于杨晓斌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总额为22223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另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杨晓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22223元7%的罚款,计1555.61元,全额上缴国库;二、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3个品种5.1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三、没收杨晓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27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33个品种144条,除质检损耗外3.3条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140.7条予以发还杨晓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杨晓斌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1555.61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